古冶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价格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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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冶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价格是否合理?

作者:唐山兆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18 08:43:11

我们小时候经常阅读《唐诗三百首》,其是整理了不同的诗人作品,属于汇编作品。那么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下面由为大家详细介绍汇编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相关内容和处理原则。

什么是汇编作品?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汇编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根本原因不在于汇编材料本身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在于汇编人对汇编材料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在材料的选择或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数据库,可作为受著作权法保护。

汇编作品的特点汇编作品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1)集合性它是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集合。汇编作品的构成成分既可以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以及作品的片段,如论文、词条、诗词、图片等,也可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数据或者其他资料,如法规、股市信息、电话号码、商品报价单等。最典型的汇编作品,其所汇集的各个作品是独立存在或者可以独立存在的作品,如文集、选集、百科全书、词典、摄影画册等。但是,也有一些汇编作品,其所汇集的各个作品只是相对独立的,如多人创作的教材等。

2)独创性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是构成汇编作品的实质条件。可否给予一部集合作品版权保护,不在于其汇编的材料本身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在于汇编者对被汇集作品的选择、编排是否达到一定创作高度。例如,法律法规本身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但是法律法规的汇编如果在编排上独具特色,体现了汇编者的创造性劳动,就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唐山版权登记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著作权遵循的是自动生效原则,就是指在作品完成之日起,无需办理任何手续,作者及其著作人的作品都会产生著作权,而且是归该作者及其著作人所有,著作权登记是为了保护作者及其该作者的著作人的合法权益,这有助于相关的司法机关部门解决对于著作权归属人纠纷的问题,提供初步的证据,有助于打击假冒仿冒的行为,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

所以著作权在作品完成之日就会产生。著作权登记只是为了维护作者及其作品的著作人的合法权益,有些作者及其著作人会在作品完成之后进行对其作品的保护而登记,避免出现仿冒假冒作品的行为。

版权之后有一定的权利并且也接受相关部门的保护,但是如今的纠纷也比较多,那么,版权侵权的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也是相关的衡量标准,作为版权的拥有人,及时了解清楚相关标准也是极其重要,接着的小编带您了解起来。

违法性。造成损害事实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质,行为人才负有赔偿责任。否则,即使有损害事实,也不能使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活动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还是其实施的活动对著作权的利益构成重大威胁,在将来必然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都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损害事实。它通常是指侵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客观上给受害方带来了伤害。如果侵权人的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了损害且无法定的负责理由,则侵权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因果关系。即是只有当侵权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时,侵权人才承担责任。如果加害人虽然侵权违法行为,但受害人的损害与此无关,就还不能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主观过错。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中,在适用过错责任的场合,主观上有过错的要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出于商业目的并不是侵犯著作权的必要构成要件,所以即使不出于商业目的,如果发生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事实行为,就构成侵权。

2021年5月28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哪吒之魔童降世》电影不侵害《五维记忆》改编权。一部电影的诞生往往是一个制作团队的集体智慧成果,而在这个创作过程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的人又以编剧、导演、演员、制片人、音乐创作人等为主,在这些实际参与创作的人的背后还有着制片人、发行人等并没有直接参与创作人的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那么,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如何确定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什么是电影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作为电影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须同时满足表现方法、内容和存在形式三种要件:

1)表现方法要件即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2)内容要件即该电影作品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

3)存在形式要件即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三种情况对于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不同法系的国家虽然有所差别。目前全球关于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主要有三种观点:

1)导演是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

2)制片人是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

3)电影作品是共同创作的成果,因此参加创作的人员应共同享有著作权。各国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于摄制电影制片人投资巨大,并且发行和放映也承担着巨大的商业风险,因此各国大都将电影作品的著作权授予制片人。

1)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电影作品的著作权是归属于制片人的。

2)在英国则允许电影作品的作者与制片人通过合同来确定其经济权利的归属。

3)在法国,电影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属于参加电影创作的每个自然人,包括编剧、导演、作曲者等。

4)在德国,虽然理论上承认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参加创作的创作者,但这些权利被视为自始已交给制片人形式。

5)意大利著作权法规定文学作者、编剧、作曲、导演为电影作品的合作作者,制片者享有电影作品的经济使用权和电影中使用的作品的改编修改权,电影作品作者在电影公映后还拥有获酬权。

6)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法也将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给予制片人。我国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为了能更好地行使电影作品的著作权权利,版权顾问建议电影制作者在完成电影作品制作后尽早进行影视作品版权登记。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对电影作品著作权的规定,主要涉及三个层面的规则:

1)吸收规则电影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归属我国片人,原电影内部的音乐、剧本等著作权被电影作品著作权吸收。对外无论制片人以何种方式使用电影作品,都不再需要经原电影之内部音乐、剧本等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发生电影作品著作权被侵犯的情形,也只能由制片人作为著作权人来主张权利,电影内部的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无权向该侵权人主张权利;

2)报酬请求规则电影内部的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人签订的合同获取报酬

3)独立行使权利规则电影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作品的作者有权独立行使其著作权。当他人未经许可单独使用了电影作品中的剧本或音乐作品,且该使用方式在著作权法上与电影作品无关时,剧本或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才能单独向侵权人主张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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