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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南文字作品著作权费用是多少?

作者:唐山兆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02 08:02:01

软件著作权要交费吗

一、软件著作权要交费吗

1、软件唐山版权登记后不需要每年交费。2、软件著作权是自动取得,即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就自动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软件著作权,国家建立了软件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软件著作权登记属于自愿登记,不像专利权、商标权的取得需要通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注册登记等程序,因此软件著作权登记只需交纳一次性登记费即可,不需每年交年费。

二、软件著作权申请流程怎样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流程大致有5步:第一步是填表,您需要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网站填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申请表,申请表填写完成后会生成受理号,您需要将申请表打印出来,并盖章或者签字。第二步是提交书面材料,您需要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包括:盖章的申请表、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资料、计算机软件源代码的前30页和后30页如果不足60页的,应当全部提交以及权属证明材料。第三步是受理,著作权登记文件初步审查通过后,版权保护中心会受理,根据目前的政策,国家是免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费用的。第四部是审查,版权保护中心会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登记;不符合规定的,发放补正通知。第五步是领取证书,审查通过后大概需要30到60日的时间,您就可以领取著作权登记证书。

三、软件著作权通过率高吗

软件著作权通过率高不高要看具体的情况。1、要看源代码的资质情况,如果原创性不够的话,是有一定的申请风险的。2、要看代理机构的资质,现在软件行业的公司越来越多,其实申报的难度也是越来越大的,这就要看你找的代理机构的资质,不然到时候处理不好被驳回,第二次申报是很难再通过的。

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你们了解吗?计算机软件唐山版权登记所需文件有哪些呢?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讲一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所需文件有哪些吧。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往下看哦。

1、软件源程序代码(A4纸打印,单面,1份)前、后各连续30页,共60页。(不足60页全部提交)第60页为模块结束页,每页不少于50行(结果页除外),在每页的左侧留出装订线,右上角打印或标注页号160。

2、软件用户手册、操作手册、设计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任选一种前、后各连续30页,共60页。(不足60页全部提交)第60页为文档结束页,每页不少于30行(结果页除外),在每页的左侧留出装订线,右上角打印或标注页号160。(若希望多交文档,每多交一种文档需增加文档费),要图文并茂,软件的每个功能基本上都要涉及到。

3、身份证明A著作权人为个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有工作单位,可以要单位出具非职务软件开发证明,也可以个人出具非职务软件开发保证书。(《非职务开发证明》《非职务开发保证书》在官网上可下载)B著作权人为单位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的应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并需加盖单位公章;社团法人单位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社团法人证书的复印件;其他组织提交工商管理机关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4、委托办理文件A、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B、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其他证明文件:若申请者存在以下情况,需提交以下文件:A、合作开发合作开发合同书或合作开发协议书1份A4纸。B、委托开发委托开发协议书1份A4纸。C、下达任务开发任务书1份A4纸。

二、申请软件著作权的好处有哪些

1、可以更好的宣传自己的软件产品,可以清晰的展示此软件的著作权归属。

2、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将使您的软件价值倍增。

3、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如果不经登记,著作权人很难举证说明完成的时间以及著作权人。

4、合法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软件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

5、可以进行软件销售的退税,减轻企业负担。

6、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可以作为自主研发拥有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在无须缴纳官费的情况下,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最长在登记机关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目前在委托代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时,还可以加急办理,最短在1-3个工作日即可完成登记手续并收到登记证书,各代理机构收取的加急件代理费不一致,该费用不是由中国版权中心收取的。

版式设计是对图书版面格式的设计,其与装帧设计有何区别?如何保护其著作权?在本文中,作者结合理论和司法实践,对版式设计著作权保护进行梳理,以期帮助出版者、图书从业者及社会各界准确理解版式设计,从而更有效地保护这一权利。

近年来,随着我国图书行业繁荣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出版者的著作权保护意识也得到逐步提升。出版者在维权中,不再局限于作品内容本身或专有出版权,版式设计也被纳入其维权范围,出现多起涉及图书版式设计的诉讼。但在这类诉讼中,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对图书版式设计的规定过于概括,导致出版者对版式设计缺乏准确的理解,甚至在认识上存在一些误区,从而导致一些出版者在就版式设计主张权利时,无法达到预期的维权效果,甚至败诉。在本文中,笔者尝试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结合理论和司法实践,对版式设计的著作权保护进行梳理分析。

版式设计与装帧设计

在我国,图书版式设计的保护有一个立法过程。在1990年的著作权法中并没有关于版式设计的相关规定,但在1991年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明确提出了对版式设计的保护。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此后,由于考虑到版式设计和装帧设计的概念和保护内容不同,在2001年对著作权法进行修订时,删除了装帧设计的内容,只规定了版式设计的内容,明确了出版者对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即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2020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继续沿用该规定。

那么,版式设计和装帧设计有何区别?版式设计是对图书版面格式的设计,包括对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标点等要素的安排和布局;而装帧设计是对开本、装订形式、书脊、封面、插图、护封和扉页等图书外观的装饰。我国著作权法对版式设计权的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版式设计属于邻接权的保护范围,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为10年。

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对装帧设计的保护作出专门规定,主要是由于装帧设计本身及其权利归属具有特殊性。装帧设计内容本身就可能构成独立的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装帧设计的主要内容诸如插画、封面设计,具有独创性的,应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如在2004年二审判决的某出版社与万某等侵犯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涉案图书《中国徒步穿越》并没有达到复制使用《藏地牛皮书》版式的程度,没有侵犯某出版社对《藏地牛皮书》版式设计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图书的开本、封面、书脊等印刷物外观的装饰并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版式设计的范畴,其中具有独创性的封面应视为独立的美术作品而给予著作权保护,出版者对出版物的封面设计并不当然地享有专有使用权。

权利归属与侵权认定

我国著作权法只规定了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版式设计,但这种“使用”该如何理解,著作权法并未予以明确;何种使用出版者版式设计的行为构成侵权,著作权法也未予明确。通过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判例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对于版式设计的保护相对较窄,版式设计的保护不能脱离图书的内容,局限于同一图书,只有针对同一图书的完全或基本相同的复制使用,才能构成对版式设计权的侵犯。比如,2018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6.6条第一款规定,对于版式设计权保护范围,被告使用了与原告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版式设计,出版同一作品的,构成侵害版式设计权。因此,版式设计权的保护范围主要体现为专有复制权,即其他人未经出版者许可不得擅自按原样复制,当然这里的复制也包括很简单的、改动很小的复制,以及扩大或缩小比例的复制。

著作权法之所以对版式设计进行保护,是因为版式设计包含了出版者的劳动成果,如果任由出版者在取得同一作品出版权时无偿使用其他出版者的版式设计,这对其他出版者来说是不公平的。但同时,版式设计权属于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不利于作品的传播,不利于出版行业的发展。我国著作权法对版式设计的保护体现了对出版者的利益和出版行业发展之间的一种平衡。

从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看,如果单从法条的字面意思理解,毫无疑问,法条将版式设计权的主体限定为出版者。法条规定的是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版式设计,而不是其他主体。随着出版行业和社会的发展,以及图书行业专业化程度的提高,版式设计也越来越呈现出专业化的趋势,出版社往往会委托专门的人或公司来进行版式设计。

那么,当出版社不是版式设计行为人时,版式设计权是否仍只能由出版者享有,是否能通过合同约定由出版者之外的人享有版式设计权?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存在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版式设计权只能由出版社享有,而不能由其他人享有;另一种观点认为,版式设计权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由设计人享有。比如,在2006年审结的某杂志社与某研究所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版式设计专用权法律规定只能由出版者享有,不能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关于委托作品的规定确定其归属。

目前,主流的观点认为,基于我国特有的出版管理体制,版式设计权应是基于身份而取得的权利,只能由出版者享有,而不能由其他主体享有。

不能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

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和电子版本图书网站的建立,越来越多的图书电子版被上传至互联网。在这种情况下,图书的版式设计能否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笔者认为,根据版式设计权的性质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版式设计不能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首先,版式设计权属于邻接权。版式设计被设置在著作权法第四章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中,是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属于邻接权的保护范围,因此,对版式设计的保护应适用有关邻接权的规定,而不应将版式设计作为作品进行保护。其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保护范围,仅限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不包括版式设计。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也认为版式设计不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比如,在2017年审结的某工业出版社与某公司侵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版式设计权的保护范围比较狭小,一般仅以专有复制权为限。某工业出版社称其主张的权利为版式设计权,但其亦明确该案中某公司的侵权行为系在互联网中提供涉案图书的下载,即涉案图书系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而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客体限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版式设计并非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客体,因此,版式设计不能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但需要注意的是,将版式设计扫描复制后在互联网上传播的行为,实际上分为两个步骤,一是扫描复制行为,二是将扫描复制的版式设计在网络进行传播的行为。虽然由于版式设计不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版者不能对其版式设计在网络进行传播的行为主张权利,但仍可以对扫描复制其版式设计的行为主张侵犯其版式设计权的责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中第6.6条第二款也规定,将图书、报刊扫描复制后在互联网上传播的,构成侵犯版式设计权。

在前述某工业出版社与某公司侵权纠纷案中,法院之所以没有支持某工业出版社的主张,是因为法院认为,尽管扫描属于复制行为,但某工业出版社已明确表示认可涉案作品由网络用户上传,而非由某公司扫描复制后上传,版式设计权属于邻接权,并不能控制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某工业出版社无权就他人将版式设计置于信息网络中的行为主张侵权责任,而只能就扫描复制行为主张侵权责任。

至于版式设计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虽然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当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受到侵犯时,其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但由于版式设计权属于财产性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出版者要求赔礼道歉的主张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因此侵犯版式设计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

版权的合理使用是一个重要的著作权限制机制,这意味着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无需获得权利人的许可,也无需向其支付报酬。

1.从著作权人的角度来看,这是其著作权范围的限制;

2.从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即用户)的角度来看,使用他人作品并享受利益是一种权利。合理使用应包括五层含义:

1、使用应有法律依据。

2.使用是基于合法的理由。

3.未经作者和2人以上同意。

4.不支付报酬。

5.它不构成侵权,是一种法律行为。

扩展数据:著作权合理使用:

1.将他人发表的2篇以上的作品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这种情况意味着它纯粹是为个人使用,并没有向公众展示。例如,为了更好地研究历史课题,使用了一些考古学家的笔记。但是,不允许为了让别人欣赏你喜欢的作品而在你经营的咖啡店里展示。

2.要介绍和评论一部作品或解释一个问题,适当引用他人发表的2篇以上的作品例如,为了评论大卫的雕塑,采用了当代诗人关于力量和美丽的诗歌。

3.为了报道时事,不可避免地要在报纸、书籍和电视节目中使用他人发表的著作权作品为了追求新闻报道的真实性,恢复事物的真实性,就必须发布真实有效的信息,所以使用已发表的作品是必然的,但要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

4、除了著作权人声明他们不得发表或广播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发表关于政治、经济和宗教问题的时事文章或公众集会发表的演讲。

5.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研,教学和科研人员翻译或复制少量已发表的作品这种情况是指为了教学和研究的目的,例如为了了解作者的创作过程,在课堂上展示作者的作品。

6.该机构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已出版的作品履行公务。

7.为了展示和保存作品,图书馆、美术馆等。复制图书馆收藏的作品。

8.免费表演已出版的作品这种免费意味着不拿牟利,不向公众收费,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类似于“慈善演出”。

9.在户外公共场所复制、绘画和拍摄艺术作品10.将已出版的作品改为盲文或少数民族语言出版如何理解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著作权法”第22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未经许可不得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应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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